2023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2):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部分法的形式解释
要点一法的形式的意思和意义
(一)法的形式的意思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近况态。它所指的主如果法由何种国家机关拟定或认同,具备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法,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商品,是以肯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二)法的形式的价值
(1)法的形式是区别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要紧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合适于调整不一样的社会关系,亦有不同技术特征,研究法的形式能够帮助采取适合法的形式调整肯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拟定或认同特定形式的法,也能够帮助适用、达成和遵守相应的法的形式。
要点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有什么区别,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一个界分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别,是又一界分
(3)更浓的文化形态和更多的规范形态之别,也是发生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第二部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要点一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
宪法既是法的形式定义,也是法的体系定义。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拟定和
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基本事情,具备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拟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利。宪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已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应当符合或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不然无效。
(三)中国现行宪法的技术特点
①中国现行宪法是成文宪法、有标题宪法、单一文件宪法和篇幅介于长短之间的宪法;
②中国现行宪法是折中了所谓规范封闭、具体的宪法和规范开放、含糊的宪法这两种特点的宪法;
③中国现行宪法还是折中了所谓严密宪法和纲领性宪法、起指导用途吸纳发和不起指导用途宪法、规范性宪法和智能性宪法、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等特点的宪法。
要点二法律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的程序拟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日常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在中国,法的之上没立法纲要这种形式存在,因此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二)法律的分类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拟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能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日常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
要点三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定义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拟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点
(1)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2)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备纽带用途。
(3)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情,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情广泛、具体。
(三)地方性法规的定义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拟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地区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备基础用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特点
(1)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2)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置,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
(3)具备从属和自主两重性;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渐渐占据要紧地方。
(五)地方性法规有哪些用途
(1)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推行;
(2)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可以独立解决或暂时不适合由中央解决的问题;
(3)自主的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六)自治法规的定义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拟定的特位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据自治权拟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依据自治权拟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要点四规章
(一)规章的定义
这里所谓规章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拟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
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三)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要点五国际条款和惯例
(一)国际条款的定义
国际条款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二)国际惯例的定义
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如无害通过、战俘不能杀害和虐待、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特权和豁免等规则或原则。
要点六其他法的形式
(1)中央军事委员会拟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拟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拟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部分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要点一法的形式的规范化
1、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2、怎么样达成法的形式的规范化:
(1)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一样的或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拟定。
(2)不相同种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应当有明确规定。
(3)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有各自的专有名字。
(4)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表达方法,文字应当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当严谨、统一。
3、达成法的形式规范化应坚持的基本需要
①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一样的或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拟定;
②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应当有明确规定;
③不同类型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有各自的专有名字;
④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表达方法,文字应当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当严谨、统一。
要点二法的形式的系统化
(一)达成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的意义
(1)能够帮助查阅有关同一事情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飞速知道相同种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
(2)能够帮助明确什么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什么继续有效,从而能够帮助法的适用和遵守。
(3)能够帮助发现既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什么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能够帮助发现立法上还有什么缺点和空白,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进步。
(二)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办法
(1)法的清理。
①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剖析、分类和处置。
②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由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理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状况,确定什么可以继续适用,什么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来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这是处置法的阶段,这一阶段是直接的正式的立法活动。③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肯定方法,对肯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察,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2)法的汇编。
①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肯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②特征: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置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兴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③价值: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大家全方位、完整地知道各种有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陈国得到反映,便于大家发现现行法的优缺点,知道立改废的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筹备必要的条件。
(3)法的编纂。
①特征:是一项要紧的立法活动,应当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②任务:统一相同种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的或其它不适合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和模糊不清,拟定新的法律规范来填补空白或适应新的需要。
第四部分法的基本分类
要点一法的分类的意思
法的分类的意思:法的分类就是以肯定的规范,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要点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的意思
法的分类就是以肯定的规范,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主如果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拟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拟定、认同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款。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主如果以法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拟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拟定或认同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同的、不具备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备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含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
(四)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拟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情、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情有效,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六)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一般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达成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要点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的基础。公法和私法划分来源于古罗马,划分的规范按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看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衡平法是英国传统中同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在衡平法进步起来的同时也渐渐打造了和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